神剑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对外财务资助的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
(二)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200 万元
(三)期限: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 24 个月
(四)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年利率:8.5%
(六)利息支付: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结息
(七)还款保证:第三方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
(八)贷款用途:新元公司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商务贸易等。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前十二个月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此次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 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新元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定代表人:范新江
注册资本:1 亿 600 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济开发区
主要经营项目: 主要从事工程建设投资、商务贸易、技术咨询服务(除中介服务)。新元公司 2011 年实现销售收入 9,408.22 万元,净利润 3,146.59 万元。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与本公司关系
新元建设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第三方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
三、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新元公司目前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本次委托贷款担保措施有力,用途清楚,还款来源有保证,并且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因此,我 们认为上述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向新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 务资助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新元公司 2011 年末资产负债率 64.26%,委托贷款的安全性较高。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新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神剑股份(002361)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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