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瑞丰光电(300241)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会 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三)会议时间:2012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00
(四)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 2 区 6 栋三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伟斌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2,774,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 107,000,000 股的 39.9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74,1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关于在上海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774,1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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