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实控人回应被立案调查:原大股东违规担保和保理业务未及时披露导致

2021-11-22 22:27:13 来源: 证券时报e公司

  新老股东股权纠纷即将解决之际,中超控股002471)突然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究竟是旧怨未了,还是又出了新问题?外界对此议论纷纷。就在11月22日晚间,实控人杨飞在朋友圈转发该公告并回应称,“该事项2018年发生,主要是原大股东违规担保和保理业务未及时披露。江苏证监局自2021年6月份起队公司进行调查,目前已基本结束。按程序,近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估计近期将予以结案。”

  原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留下“后遗症”

  2017年10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订中超控股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29%股权转让给鑫腾华,转让价款为19.08亿元。中超集团在收到部分转让款后,按约将上市公司20%股权交割给深圳鑫腾华,同时中超控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由原来的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并按照协议完成工商股权变更,深圳鑫腾华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但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后,黄锦光、深圳鑫腾华并未如期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的尾款,中超集团随即宣布“对赌式卖壳”的合作终止。2018年10月17日,在第二大股东中超集团的召集下,中超控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宣布罢免黄锦光、黄润明董事职务,并改选了部分董事会成员、选举了新董事长。

  鑫腾华随即发起“反击”,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次大会召集程序错误,投票计票错误,该次决议应当被撤销,此后该案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7月25日晚间,中超控股公告称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驳回鑫腾华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此前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中超集团、杨飞和深圳鑫腾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剩余未交割股份不再交割;深圳鑫腾华应将已交割的2.54亿股交付中超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杨飞回赎,如若无法交付回赎,应赔偿中超集团、杨飞;支付违约金2亿元。

  从上述判决和裁决来看,似乎是中超集团“战胜”鑫腾华,但中超控股遭遇的巨额违规担保事项,也成为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难题。

  2020年3月底披露的公告显示:2018年1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中超控股原实际控制人黄锦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及授权,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关联单位、关联自然人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2019年,中超控股陆续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件,当时公司未决诉讼涉诉24起,涉案金额高达14.63亿元。

  杨飞回应:被立案是因为原大股东的事

  因违规担保引发的诉讼,正在有序解决之中。

  中超控股在今年7月30日披露的半年报中表示,在黄锦光任职公司期间违规担保涉及

  的未决诉讼17起,金额为5.73亿元,其中在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涉及的未决诉讼15起,金额为2.73亿元。

  10月29日披露的三季报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已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并生效的案件涉诉金额总计11.90亿元,未决诉讼涉诉金额总计2.73亿元。公司因担保案件被查封冻结资产已部分解除冻结、查封。”

  中超控股披露的公告显示,未决诉讼涉诉金额总计2.73亿元,主要是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广东鹏锦、黄锦光、鑫腾华、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超控股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众邦保理诉求判决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3亿元,包括中超控股在内的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超控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超控股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直到今年11月22日,中超控股披露公告称: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于当日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杨飞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

  上述公告也引发外界的高度关注。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杨飞在当晚转发上述公告并回应说:“该事项2018年发生,主要是原大股东违规担保和保理业务未及时披露。江苏证监局自2021年6月份起队公司进行调查,目前已基本结束。按程序,近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估计近期将予以结案。”

  他在接受e公司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前述内容,他也希望通过媒体做出澄清,“很多人打电话过来,就是当初的事情,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是黄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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