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昊华能源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度 |
---|---|---|---|---|
2022年3月16日 |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 | 33419.4300 | 二审审理中 |
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
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2005年7月,鄂国投取得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向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分别缴纳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2006年6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共计作价3.6亿元投入到昊华精煤,昊华精煤其他股东的增资事宜另由其他合同或协议约定,将高家梁井田一至七号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昊华精煤。2006年8月11日,鄂国投发函市政府请示高家梁井田作价3.6亿转让事宜,2006年10月19日市政府批复同意转让。”鄂国投在《起诉状》中陈述,“经核查,鄂国投向昊华精煤转让采矿权的交易行为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共同委托广实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转让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涉及国有资产损失问题进行分析,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转让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得出结论为:本次采矿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33,419.43万元。2006年6月,鄂国投与昊华精煤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本次交易中,双方经议价后确定了采矿权交易价格,程序上未依法独立进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也未进场交易,存在转让程序违法的情形,导致交易价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致使大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诉讼请求:根据本次煤炭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清查进行的追溯性评估,高家梁井田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价格严重偏低,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追缴。本次交易的标的系高家梁井田1-7号井采矿权,上述采矿权现已无法原状返还,因此昊华精煤应当就交易获得采矿权给鄂国投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折价补偿给鄂国投,并由昊华精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高家梁井田1-7井的采矿权交易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折价补偿原告因高家梁井田1-7井采矿权转让给被告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33,419.43万元。
对被告的影响有: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224: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报告,两公司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 20220316: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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