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风险】高科新创诉房永生等回售价款价款纠纷

2022-04-20 16:04:32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根据南京高科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额(万元)进度
2022年4月20日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6772.9800二审审理中
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南京高科600064)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年12月,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共同作为投资方与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签订相关协议,由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共同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1,260.0321万元(以下涉及计价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认购价款为10,000万元,其中高科新创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441.0112万元,认购价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新浚一期认购绍兴闰康新增出资人民币819.0209万元,认购价款为6,500万元,上述认购价款均已于当月缴付。高科新创与新浚一期所认购之绍兴闰康合伙份额相应对应江苏硕世的股权。同时双方对于包括上市后回售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在相关条件成就后有义务按高科新创、新浚一期的通知要求回购合伙份额。

  2020年7月13日,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根据协议约定向三被告发出《回售通知书》,要求其根据约定购买高科新创、新浚一期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其中高科新创持有绍兴闰康7.0449%合伙份额,对应江苏硕世已发行109.9004万股股份;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13.0833%合伙份额,对应江苏硕世已发行204.0995万股股份。根据约定的价款计算方式,高科新创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26,870.66万元,新浚一期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为49,902.32万元。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应于原告发出回售通知后3个月内支付相应价款。截至法院受理本次诉讼为止,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未支付回售价款,绍兴闰康也未按约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本次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向高科新创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26,870.66万元,向新浚一期支付合伙份额回售价款人民币49,902.3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向高科新创、新浚一期赔偿因逾期支付回售价款导致的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绍兴闰康协助高科新创、新浚一期分别办理绍兴闰康所持江苏硕世109.9004万股、204.0995万股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权人分别为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出质人为绍兴闰康);(4)案件诉讼费均由三被告房永生、梁锡林、绍兴闰康共同承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新浚一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916.1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新浚一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高科新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332.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高科新创承担。

  对被告的影响有: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或拟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判决结果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目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在计量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时按照其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市价为基础,并考虑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上述判决结果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持有绍兴闰康份额的所有权,也不影响高科新创和新浚一期对持有绍兴润康份额当前和未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

  执行情况如下:

   20220420:截止目前,案件正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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