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追踪|川金诺(300505)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处罚

2022-09-23 21:36:26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9月24日,川金诺300505)(300505)发布公告称,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

  据了解,一、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不到位 一是你公司《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19个制度已近10年未进行修订,公司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现有法律法规;二是你公司1次董事会会议未将监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三是你公司2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报告书1名监票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1.4、5.2.1和5.2.3、《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内部控制不完善 经查,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未形成正式文件并予以归档,生产销售周报等生产经营决策记录不完整,成本核算依据的统计表无批准人签字;二是部分出库单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部分会计凭证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为同一人,未严格执行职责分离要求;三是部分合同未按照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实施评审比价过程;四是部分产成品堆放不完整、未按批次对存货建立卡片账进行管理、部分存货入库滞后;五是合同管理制度未就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形成统一明确的程序和要求,且部分合同未经编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五条和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1、行政处罚罚款未入账核算。你公司先后于2020年、2021年因1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2次违规用地分别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22万元、7万元、17.3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3次行政处罚罚款均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职责、处理流程和财务核算要求进行处理而是由个人代付应由公司承担的罚款,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少列相应的当期费用,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会计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2、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一是收入确认实际时点为发票开具时点,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如你公司向广西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磷酸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362.63万元及相应的应交税费47.14万元存在跨期情形;二是你公司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办公家具类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与会计政策规定的折旧年限(3年)不一致,并导致你公司2013年-2021年期间累计少计提折旧4.69万元;三是你公司存在未及时获取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或在收到工程发票时才从预付款项转至在建工程情况,导致在建工程未按会计政策及时核算,如2020年、2021年个别项目分别存在173.1万元、232.12万元未及时确认在建工程;四是你公司财务对存货的核算方法为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与实物核算、会计政策规定采用的移动加权平均法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条、《会计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3、会计核算不准确。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1月计提并支付2019年的职工奖金,合计457.37万元,2021年2月计提并支付2020年的职工奖金合计680.34万元,两个年度应付职工薪酬均存在跨期;二是你公司向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及房屋用于项目研发和生产,但未对上述租赁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三是你公司预付土地款1,423.71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已达到可供使用的状态,但你公司未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作摊销,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和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4、部分会计凭证签字、附件不完整。一是部分会计凭证无制单、财务主管签字,仅见记账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二是部分会计凭证未附完整原始单据,如部分会计凭证附件中仅见开票明细、发票,未见客户收货确认单据等其他原始凭据;部分会计凭证中未附营业成本核算原始单据、冲销凭证未附原记账凭证等;部分会计凭证附件签字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一)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财务核算不规范(详见二),累计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负债457.37万元,多计净利润457.37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负债的0.88%、归母净利润的6.28%;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资产143.25万元,少计负债424.77万元,多计净利润291.70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07%、总负债的0.48%、归母净利润的7.03%;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吿少计资产226.23万元,多计负债454.81万元,少计净利润681.04万元,分别占当期财务报告总资产的0.10%、总负债的0.58%、归母净利润的3.60%,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第六条和第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先后于2020年、2021年因2起违规用地分别被处以7万元、17.32万元行政处罚罚款。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在尚未办妥产权证的情况。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预付土地款1,423.71万元但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已于土地出让协议签订后就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达到可供使用的状态,但你公司未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列报,且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对该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披露。截至2021年末,你公司账面原值55,348.35万元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未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三)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先后于2020年、2021年分别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行政机关处以22万元、38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但你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8号-上市公司从事化工行业相关业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2021年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处罚说明如下: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多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且直接影响所披露当期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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