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追踪|柘中股份(00234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

2022-09-27 22:12:18 来源: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9月28日,柘中股份002346)(002346)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陆嵩,公司董事长陆仁军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1、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4月28日,柘中股份与中晶(嘉兴)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中晶半导体”)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交易金额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8%。中晶半导体当时为柘中股份控股股东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柘中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4号)第10.2.4条及第10.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陆嵩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仁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2、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陆嵩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陆仁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说明如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柘中股份、陆嵩、陆仁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柘中股份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0

+1
  • 川宁生物
  • 蔚蓝生物
  • 鲁抗医药
  • 中海达
  • 国联股份
  • 凯中精密
  • 凌云股份
  • 溢多利
  • 代码|股票名称 最新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