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0人
- 每日推荐
- 股票频道
- 要闻频道
- 港股频道
- 工信部重磅文件 事关锂电池产能
- 明星基金经理蔡某某案已当庭宣判,54只昔日重仓股回调超50%
- 重大突破!谷歌AI模型登《自然》期刊
- 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可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等叠加享受
- 合成生物概念火热 多家公司提示风险
- 涨停复盘:沪指涨0.83%再创年内新高 航运、有色概念涨幅居前
- 机构论市:指数震荡反弹 主板再创年内新高
- 苹果全新 OLED 屏幕技术被“抢”首发,国产手机产业链正高速崛起
- 珠海A 股公司ESG报告披露率达35%,超七成来自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