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北京百度(BIDU)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BIDU)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BIDU)云计算(885362)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BIDU)方”)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四维图新(002405)(002405.SZ)道歉。
致歉声明显示,四维图新(002405)于2017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号:(2017)京73民初191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百度(BIDU)方侵权并应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百度(BIDU)方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百度(BIDU)方主动履行(2017)京7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的全部判项。现依据该判决主文第二项要求,公开向四维图新(002405)致歉。
此前的1月9日,四维图新(002405)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百度(BIDU)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公告中,四维图新(002405)称,公司自2013年与百度(BIDU)相关方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原告电子地图作品,并向四维图新(002405)支付相应许可费,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但在合同到期后,百度(BIDU)方仍然继续使用四维图新(002405)提供的电子地图通过电脑终端、手机终端等途径向公众提供电子地图产品,以及超出原有合同范围在车载相关应用上提供电子地图。百度(BIDU)方未经四维图新(002405)许可实施前述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四维图新(002405)就其电子地图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