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完整,东尼电子即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2月26日,上交所下发了关于对东尼电子(603595)(603595.SH)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23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下游客户T签订重大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2023年向下游客户T交付6英寸碳化硅衬底13.5万片,合同含税总价为6.75亿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报时,上述合同仅完成交付进度6.74%,公司已可以预见2023年交付计划大比例不能完成,但迟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
此外,公司前述进展公告未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经监管督促方于2024年1月8日补充披露《关于重大合同进展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公司因未通过验收产生的碳化硅衬底库存商品预计产生损失合计1.66亿元,约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54%;此外,如公司不能按约定供货,客户T可依据原采购合同主张最高达1.21亿元的违约金。上述进展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公司重大合同的进展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沈新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沈晓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东尼电子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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