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蓝科高新大股东被警示
3月12日讯(记者胡朝辉李冰岩)3月11日收市后,蓝科高新(601798)(601798.SH)发布了《关于股东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28日,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源工程”)作为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中国能源工程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中国能源工程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甘肃证监局认为,中国能源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中国能源工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蓝科高新主营业务为石油石化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技术服务以及石油石化设备的质量性能检验检测服务等。
1月30日,蓝科高新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营业收入约11.17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约2.47亿元;归母净利润亏损1.42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亏约42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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