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持有数亿股票,却辩称“生活困难”,天津一股民被罚没476万元

2024-03-22 17:51:18 来源: 银柿财经

  近日,天津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依据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王建林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限制期转让滨海能源000695)(000695.SZ)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4年3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决定对王建林合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合计超476万元。

  王建林出生于1970年,住址为天津市西青区。经天津证监局查明,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滨海能源”,交易由王建林本人下单操作或指示他人代为下单操作,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以2023年9月6日的股价计算,王建林的持股规模达到过3亿元级别。

  天津证监局指出,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合计持有“滨海能源”比例首次达到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按规定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且在按规定报告和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前未停止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限制期转让证券。

  对此,王建林有四条申辩理由,其中包括,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没有人提示或警示当事人关于限制期转让证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法是由于不熟悉股票市场交易规则所致。此外,王建林还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对公司及股民造成实质性损害,违法期间因亲属离世精神受到打击,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作出承诺后未再交易,且目前“滨海能源”浮亏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生活困难,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过,天津证监局指出,当事人作为证券投资者应自觉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不知晓法律、不熟悉规则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上市公司工作人员也曾多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多次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且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当时并不知悉当事人控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

  对于王建林“生活困难”的申辩,天津证监局指出,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配合程度、生活状况等,量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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