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东因未达业绩承诺遭监管措施,需履行补偿义务
新京报讯(记者赵方园)3月27日,万达电影(002739)发布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公告显示,涉及的股东包括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林宁。
事件起因于万达电影于 2019 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股权。股东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时,对万达电影进行补偿。
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5月,万达电影公告称,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万达影视95.7683%股权,交易作价约105亿元。万达影视100%股权账面价值为50.80亿元,评估价值为120.01亿元,增值率为136.23%。当时万达影视承诺2018年至2021年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3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四年合计为39.94亿元。
但从实际表现来看,2018年万达影视实现业绩7.99亿,完成当期业绩承诺,其他年份均未完成业绩对赌。
于是,万达电影选择“把压力给到下一年”。2021年,万达电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同意对万达影视原业绩承诺方案进行调整并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期变更为2018年、2019年、2021年、2022年。即绕过以2021年和2022年实现业绩10.69亿元、12.74亿元。
2022年,万达影视仍未能完成承诺业绩。对此,2022年6月,万达电影公布的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确定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由万达投资承担,当期应补偿金额17.05亿元,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5135.63万股。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不过,截至目前,上述股东仍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根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对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万达电影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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