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LACOSTE消息,其已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LACOSTE/拉科斯特针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作出的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原告LACOSTE的鳄鱼图形商标早在2006年就已经在中国达到驰名状态。而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卡帝乐品牌的服饰、包等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具有攀附拉科斯特公司声誉的故意,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侵犯了LACOSTE品牌/拉科斯特公司所持有商标的合法权益。除了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还判定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向LACOSTE品牌/拉科斯特公司支付约1480万人民币(约190万欧元)的赔偿金。该判决系二审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LACOS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