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发布重大利好
8月23日晚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发布《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规定作短期修改发布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
《联合公告》所有修改将于2024年9月1日生效,暂时执行三年,实施期至2027年8月31日止。2027年8月31日前,香港联交所或会按需要检讨有关规定及进行公众咨询。
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最低市值下调
根据《联合公告》,《主板上市规则》第18C.03(3)条下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将下调。
具体下调幅度如下:
(a)如为已商业化公司:由60亿港元减至40亿港元;
(b)如为未商业化公司:由100亿港元减至80亿港元。
香港交易所表示,相关修改反映最新市况,并希望可为有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提供可行的上市途径。
SPAC并购交易门槛降低
根据《联合公告》,进行SPAC并购交易涉及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调减至以下较低者:
(a)《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1条所载现时规定有关投资金额相对SPAC并购目标议定估值所占的百分比;
(b)5亿港元。
与此同时,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规定也有所放宽。
《主板上市规则》第18B.40条下SPAC并购交易的第三方投资者独立性测试将作出以下调整,使其与特专科技公司的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第十八C章独立性测试)一致:
(a)第三方投资者是否独立,将按该投资者对SPAC并购交易作出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签署之日以及直至继承公司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b)以下人士不会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i)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联人士,惟任何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大股东仅因其对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持股规模而被视为核心关联人士者除外(受限于下文第(b)(ii)段);(ii)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任何被视为控股股东的一组人士的其中一员);(iii)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c)香港联交所保留按个别事实及情况将任何其他人士视为非独立的权利。例如,与SPAC发起人或SPAC/SPAC并购目标的控股股东或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的人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
旨在增加香港资本市场吸引力
香港交易所表示,上述修改获香港证监会支持,目的是适应这两个上市机制实施以来的市况转变,并考虑到香港联交所在过去处理特专科技公司上市申请及SPAC并购交易中获得的经验。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不断审视及提升上市机制,确保能够与时并进,增加香港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戴霖表示:香港证监会全力支持上述修改,以巩固香港作为创新和快速增长的科技公司首选上市地的优势。
来源港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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