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证监会,放大招

2024-09-06 17:33:07 来源: 中国基金报

  【导读】证监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最长到10年!新规落地,严查范围扩大至父母、配偶、子女等

  6日盘后,证监会放大招了!

  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证监会今日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证监会高度重视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问题,于2021年5月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股东,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在禁止期内入股等不当入股情形的,必须严格清理。

  为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制度,证监会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则。

  泰勒整理了《离职人员监管规定》中的要点内容。

  1、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

  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

  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2、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

  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3、提出更高核查要求。

  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4、不当入股情形包括:

  (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5、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

  (二)投资机会来源。包括离职人员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等。通过获得相关工作机会获取投资机会的,应当说明是否与原职务影响有关;

  (三)入股价格。包括离职人员入股价格与第三方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时期并购重组、增资入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等;

  (四)入股资金来源。包括离职人员入股金额与其个人经济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等。属于借款入股的,应当说明出借方有关背景、借款协议、利率、还款期限、还款安排和还款进度,以及借款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等情况;

  (五)退出真实性。离职人员在报告期内清退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有关背景和资金来源,清退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价是否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异常,清退行为是否真实等。

  6、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发现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7、证监会根据需要对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注册过程进行复核,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8、离职人员具体包括:

  (一)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

  (二)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三)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四)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以下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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