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0人
- 每日推荐
- 股票频道
- 要闻频道
- 港股频道
- 北京市:优化房地产政策
- 财政部:1—8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653亿元,同比下降55.5%
- 五年内央企将全面建立“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
- 9月20日钛白粉产业链情报
- 国家发改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 9月20日硫酸产业链情报
- 9月20日南向资金买卖前十成交榜
- 大手笔频现!今年以来近900家上市公司获重要股东增持,14家增持股份数量过亿
- 商汤高管增持,最高涨幅8.18%,类OpenAI o1技术探索高阶思维逻辑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