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合理确定评价范围,全面反映信披工作。为全面、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评价内容在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回报、履行社会责任等事项,引导公司建立提升投资价值长效机制、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严监管、零容忍态度,引入涵盖违法违规、风险事项、治理缺陷等内容的“负面清单”,督促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二是评价标准科学客观,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方法上,设置A、B、C、D四个评价等级,在统一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减分进行初始评级,再通过“负面清单”修正评价结果,增强评价的有效性。评价流程上,公司对照检视提交自评情况,北交所复核后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同时引入异议申请机制,提升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是设置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于评价结果为A类的公司,提高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力度,让信息披露质量高、经营治理规范的公司更有“获得感”;对于评价结果为D类的公司,强化监督指导力度,采取电话、发函形式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扎实推进信息披露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信息披露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推动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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