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相关要点
国家发改委: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到,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推动加快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推动加快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支持相关城市联合打造重要商品骨干流通走廊,强化综合交通网络有机衔接,加快建设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统筹布局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智慧协同的通信、能源、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加快提升多式联运服务水平。
国家发改委: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国家发改委: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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