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ST任子行(300311)(300311.SZ)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经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北京亚鸿安排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具体数据显示,2020年虚增营收36,951,333.4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利润19,406,901.3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2021年虚增营收48,435,351.70元(6.97%)、利润37,317,431.71元(70.0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收26,929,607.08元(10.81%)、利润16,560,909.58元(30.79%)。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明确:责令公司改正并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景晓军、副总经理林飞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李志强、北京亚鸿财务经理马萍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司表示,已对相关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并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更正公告。根据深交所规定,公司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强调当前生产经营正常,将加强子公司管理及财务监督,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