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拟发H股 连亏A股募8亿业绩预告曾不准被警示

2025-09-01 15: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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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华依科技(688071)(688071.SH)近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华依科技(688071)公告,公司为满足公司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布局需要,提升公司国际品牌知名度,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正在筹划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关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

待确定具体方案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或核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华依科技(688071)于2021年7月2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数量为1,821.12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600030)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凌、王巧巧。

华依科技(688071)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3.9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389.71万元,公司2021年7月23日披露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9,169.16万元,计划用于智能测试设备扩能升级建设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华依科技(688071)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614.2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3,500.0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68807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号)核准,同意华依科技(688071)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23,50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5,889,73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527,958.8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4,361,77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23)第5098号《验资报告》。

经统计,华依科技(688071)上述2次募资金额合计81592.95万元。

华依科技(688071)近2年半净利均为亏损。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华依科技(6880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16亿元、-0.47亿元、-0.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22亿元、-0.51亿元、-0.07亿元。

华依科技(688071)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依科技(688071)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华依科技(68807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励寅、潘旻、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华依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500万元到2,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50万元到1,150万元。

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920.05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4.29万元。

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600.9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183.20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业绩数据与《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一致。

华依科技(68807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依科技(688071)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励寅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励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潘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潘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晓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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