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口濒危物种、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等,东方创业子公司被罚

来源: 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获悉,11月24日,东方创业600278)(600278.SH)旗下的东方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国际商业公司”)收到罚单,原因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及进口濒危物种的行为”等。

  内容显示,经上海海关调查,东方国际商业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瑞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陶瓷摆件等相关货物,报关单号为220120241000009336,申报C&F总价4208500日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卷轴画、书、画册、木质家具、屏风、卷轴画、相机及配件、工具等共计7540件,实际CIF总价1215943.71元,经计核漏缴税款207352.92元。

  其中,摆件(铜)等15件商品经鉴定为一般文物;麝香囊49.7克,C&F总价5500日元,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为濒危物种制品。

  上海海关表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及进口濒危物种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4万元。

  对当事人违规进口濒危物种且无法补办证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1万元。综上,决定对东方国际商业公司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41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浦江关缉违字〔2025〕626号。

  据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东方国际商业公司”介绍,公司是东方国际集团对接服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主平台,深度参与进博会,是进博会多年合作企业、未来出行专区招展合作单位。其称,公司聚焦引进全球优质农产品、工业品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是服务进博的国际贸易促进新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东方国际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法定代表人张磊,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由东方创业(600278.SH)全资持股。后者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88352.742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谭明。

  截至2025年11月25日收盘,东方创业(600278.SH)报7.76元,跌幅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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