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上市公司监督行政法规将出炉!聚焦五大内容,首设“公司治理”专章
我国将迎来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12月5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显示,为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条例》来看,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聚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并购重组行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五大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公司治理”专章,将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作为规范重点。
首设“公司治理”专章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公司治理”专章,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均系“公司治理”专章内容。
完善公司治理要求方面,《条例》指出,一是明确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对上市公司章程载明事项进行细化规定;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行使方式。
其次是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细化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也是一大重点。《条例》指出,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治理”专章也提到,要保障和规范股东行使权利。《条例》显示,禁止干预股东行使法定权利,规范表决权让渡、放弃,以及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等行为。
前券商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规模快速增长、结构持续优化、质量不断提升,有力支持了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合规、董监高不尽职、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出台《条例》是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
现实层面,大量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集中在证监会和交易所层面的规则,《条例》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规范,加强自治约束,压实董事高管、独立董事和董秘的职责,促进各方归位尽责。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也释放了监管对于并购重组的支持。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条例》中提到的重中之重。此外,还要进一步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的定义、收购人的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减少市场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其次《条例》提到,规范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要规范财务顾问业务。《条例》明确指出,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发挥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另外,投资者保护也是《条例》的一大重点专章。一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关注投资价值的义务,以及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的基本要求,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另一方面明确破产重整行政监管和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机制,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做好投资者保护安排,加强对退市风险公司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
严打财务造假
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条例》重点提到了严打财务造假。
一是防范打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要求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真实。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定董事会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润、多发的薪酬。禁止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等第三方配合造假。
再者是补充信息披露规范。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交易相对方等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免于披露或者暂缓披露的依据和要求;平衡股东查阅账簿的权利和上市公司公平披露原则之间的关系;细化列举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另外,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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