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
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经查,你分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的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