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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发布并行方案,多项支柱二安全港新规则出台
2026-01-27 18:53:32
来源:普华永道
作者: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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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
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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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5日,经合组织(OECD)宣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BEPS IF)的147个成员辖区就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GLOBE,即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一揽子“并行方案”(Side-by-Side Package,以下简称“方案”)达成一致。方案包含四项新引入的安全港规则,及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有效期延长一年。

此外,方案还承诺未来将进一步开展明确及简化工(850102)作,并在2029年底前对全球最低税和并行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本期《国际税务新知》将介绍此次多项安全港规则出台的背景,分享规则细节,初步解析对于跨国企业集团及中国出海(885840)企业的潜在影响,展望未来支柱二的政策走向。

详细内容

背景

2025年6月,美国与七国集团(G7)提出全球最低税与美国税收规则“并行适用”(side-by-side approach)的方案。为了避免美国重启899条款“对不公平外国税收的执行措施”的立法讨论,维护全球最低税规则的现有成效,并为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提供更高的税收确定性、政策稳定性和更大程度的规则简化,并行方案经过半年多的研讨,终于宣告面世,并将被纳入GloBE立法模板注释。方案明确了并行体系的运作规则,对于全球最低税规则进行了简化,并为符合要求的税收优惠新增了SBTI安全港待遇。

并行体系:并行(SbS)安全港和最终母公司(UPE)安全港

并行体系通过引入并行安全港与UPE安全港两项新规则,旨在承认部分辖区现行最低税制度与GloBE政策目标相符且效果互补。该机制预计将显著减轻UPE位于符合条件辖区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合规负担。

并行方案将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同时约定将于2029年底前完成对GloBE政策和并行方案的“全面评估”(stocktake),旨在评估政策成效,并判断是否存在竞争失衡或税基侵蚀风险。需注意的是,两项安全港规则并非自动生效,包容性框架各辖区需根据本辖区的立法流程完成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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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安全港

方案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UPE位于具有合格并行税制(Qualified SbS Regime)的辖区,则可适用并行安全港。该企业集团根据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利润规则(UTPR)应缴纳的补足税(Top-up Tax)将视为零。UPE所在地按照GloBE立法模板第10.3条确定。

合格并行税制的定义包含以下四项标准。某一辖区需同时满足这四项标准,方可被认定为具有合格并行税制,并被纳入中央记录(Central Record):

拥有合格国内税制;

拥有合格全球税制;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适用境外税收抵免,且抵免条件与其他可抵免的有效税额(Covered Tax)一致;

合格国内税制和合格全球税制需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实施;若后续制定,其合格并行税制资格将在2027年或2028年进行评估。

合格国内税制要求某辖区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

经考虑优惠调整和地方层面企业所得税后,法定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不低于20%;

设有基于财务报表收入的QDMTT或企业替代性最低税(CAMT),且名义税率不低于15%;

需确保总部位于该辖区的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其整体国内利润的有效税率不存在低于15%的重大风险。

合格全球税制同样需满足三项标准:

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收入有全面的征税制度,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和受控外国公司(CFC)的主动和被动收入(仅豁免特定收入例如高税收入类目),且无论是否分配;

纳入实质性单边措施,以应对BEPS风险;

需确保总部位于该辖区的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其整体境外利润的有效税率不存在低于15%的重大风险。

截至2026年1月5日方案发布时,根据OECD中央记录,仅美国被认定为拥有合格的并行税制。并行方案中提到,2026年上半年,包容性框架将按成员辖区的申请,对其现有税制是否符合并行税制的要求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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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关注后续包容性框架在审核其他辖区税制资格时,如何处理主观性较强的评估内容(如判断有效税率偏低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单边BEPS措施是否有效等)。此外,目前中国尚未引入QDMTT或者CAMT制度,现阶段恐怕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被纳入中央记录。对于UPE在中国、又不符合其他安全港条件的跨国企业而言,2026年以后或仍将面临全球最低税影响。

申报义务方面,并行安全港规则没有免除跨国企业集团提交GloBE报告表(GIR)的义务,但如选择适用,可以简化申报合规流程,免于申报仅与IIR和UTPR规则计算相关的特定数据。此外,选择适用并行安全港的跨国企业集团需注意,QDMTT的申报义务仍然存在,在申报适用并行安全港的同时,仍需填报GIR中与QDMTT相关的部分并缴纳QDMTT。

2

UPE安全港

自2026年1月1日起,UPE安全港将替代2025年底到期的过渡性UPE UTPR安全港。根据UPE安全港规则,如果企业集团的UPE所在辖区拥有合格的UPE制度,就可以选择适用UPE安全港,无需就其位于UPE所在辖区成员实体取得的利润根据UTPR缴纳补足税。

合格UPE制度要求该辖区拥有合格国内税制。合格国内税制的标准与并行安全港的合格国内税制要求一致。同样,包容性框架将依成员辖区的申请,评估该辖区是否拥有合格的UPE制度,符合要求的辖区将被纳入中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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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UPE安全港仅免除UPE所在辖区成员实体根据UTPR需要缴纳的补足税额,因此,相比于并行安全港直接免除集团IIR和UTPR下本应缴纳的补足税,UPE安全港带来的减负效果更为有限。此外,选择适用UPE安全港并不影响成员实体申报和缴纳QDMTT,以及UPE以外辖区成员适用IIR和UTPR。

与并行安全港类似,目前仅有美国有望满足合格UPE制度相关条件,而中国由于未引入QDMTT或CAMT,暂时无法符合合格UPE制度的要求。对于UPE在中国的跨国集团:(1)在过渡性UPE UTPR安全港到期后(即自2026年起),若其在中国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15%,仍需要按UTPR规则在其他运营的辖区缴纳补足税;(2)由于中国目前尚未立法生效IIR规则,其部分海外辖区仍然可能涉及按UTPR规则在其他运营的辖区缴纳补足税的风险。

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ESH)

并行方案对全球最低税规则进行了简化,其核心内容为SESH,旨在减轻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在多个运营辖区的合规负担。作为永久性安全港机制之一,SESH将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到期后取而代之,同时也是GloBE规则进一步简化的重要基础。

SESH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年。若符合特定要求,辖区也可以选择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年。与并行安全港和UPE安全港相似,包容性框架各辖区需根据本辖区的立法流程完成SESH规则的落地实施。

方案规定,若跨国企业集团的某成员实体所在的辖区符合如下要求之一,则该成员实体可选择适用SESH,其在该辖区这一财年内的补足税将被视为零:

简化有效税率(Simplified ETR)不低于最低税率(15%);或者

存在简化亏损(Simplified Loss)。

简化有效税率(ETR)的计算方式为:简化税额(Simplified Taxes)除以简化所得(Simplified Income),且均在辖区层面计算。该计算主要基于合并财务报表(CFS)中的财务会计数据。对于QDMTT规则要求使用本地财务会计准则(LFAS)的辖区,简化有效税率的计算也应基于本地财务会计准则,但鼓励辖区允许跨国企业选择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准则。

在计算简化有效税率时,简化所得需对辖区层面的税前利润进行以下调整:

基础调整,包括剔除特定股息及权益投资所得或损失、加回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如贿赂、回扣和大额罚款);

针对金融保险以及航运行业的行业性调整;

特定条件下调整项目,例如:针对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及简化并购交易的相关调整项目;

GloBE规则规定的可选项,同样可选择适用于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

同样,简化税额也需对辖区层面的所得税费用进行多项调整,包括:

基于政策的调整(例如,非有效税额及退税);

使简化税额与简化所得保持相匹配的调整(例如,剔除与排除收入相关的税款);

针对不确定或三年内未缴纳税款的调整;

递延所得税的相关调整(例如,按照15%重新计算);

GloBE规则规定的可选项,同样可选择适用于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

该安全港为涉及常设机构、混合实体或受控外国公司的跨境安排,提供了简化处理,使得跨国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进行复杂的跨辖区税额分配。此外,转让定价调整也得到了简化——包括基于纳税申报中用于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独立交易对价计算调整额;对于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发生的转让定价调整,可通过五年选择机制,允许纳税人将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反映在交易发生年度。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设置了“一旦退出,永久不得再适用”的规则;与之不同,SESH引入了新的门槛机制——若跨国企业在某一年度未能满足适用条件,可在证明其连续两个年度无补足税纳税义务后,重新选择适用S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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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SH规则虽称“简化”,但与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相比,保留了GloBE完整计算流程中的诸多繁琐要求(例如递延所得税重估等),与GloBE立法模板高度一致。因此,尽管SESH有助于降低跨国企业在高税率税收辖区的合规成本和实操复杂性,跨国企业想要适用SESH仍需在GloBE框架下进行大量规范化的数据收集和计算工作。具体而言,跨国企业首先需确保其财务会计报告系统能够生成可靠的各辖区有效税率数据,其次还需证明其符合OECD要求的完整性原则;采用多种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尤其是在适用本地财务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企业还需考虑这些不同的会计准则对简化有效税率计算结果的影响。

除此之外,SESH规则以及GloBE立法模板还对各企业集团财务、税务的长期规划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适用SESH要求所在辖区在过去两年内无补足税额,这意味着当一个跨国企业集团一旦在某辖区产生了补足税,就需要自该辖区恢复无补足税状态起,满两年后方可再次选择适用SESH。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TCSH)

为助力全球最低税制度平稳过渡至SESH规则全面适用阶段,OECD将现行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有效期延长一年,其适用范围覆盖2027年12月31日及之前起始的财年,但不包含2029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年(若财年结束日为12月31日,则有效期从2026财年延长至2027财年)。在此期间,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最低税率仍维持在17%,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或SESH规则。

并行方案明确,包容性框架将持续推进GloBE规则的简化工(850102)作:一方面,计划于2026年上半年完成永久性安全港规则下另外两项测试标准(即常规利润测试与微利测试)的相关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将在未来进一步精简GloBE规则条款,发布更新版征管指南,探索如何将SESH与全球最低税制设计融合,并优化相关申报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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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期限的延长为跨国企业集团争取了调整时间,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过渡期,合理安排评估各辖区SESH的适用性,同步跟进SESH及后续规则更新,做好数据合规与转换准备。

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措施(SBTI)安全港

OECD虽推出了全球最低税规则,为各辖区的税收竞争划定底线,但同时也认可税收优惠在推动实质性投资与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基于此,OECD在保障全球最低税规则有效落地的前提下,针对性出台了SBTI安全港。该安全港机制允许在一定限额内,将企业因某一辖区内的合格税收激励措施(QTI)所产生的补足税视同为零,以此减少或消除单纯因税收激励降低当地税负而触发的补足税义务。企业可自2026年1月1日及之后起始的财年起,自主选择适用SBTI安全港规则。

根据SBTI安全港规则,具有普适性且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关联的税收激励措施才符合QTI资格并可适用SBTI安全港,这类措施主要包括基于支出以及基于生产的税收激励措施:

基于支出的税收激励措施:要求税收优惠金额与所发生的符合要求的支出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关联,即激励措施的金额按支出的固定比例或者通过某种公式计算确定(例如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计折旧或摊销、基于支出的税收减免等)。当期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等时间性税收优惠,由于仅影响税前扣除的时点而非税收优惠的金额,不属于QTI范围。

基于生产的税收激励措施:必须与可衡量的产出相关,且与相应辖区内的有形生产规模挂钩,而非与波动的价格或利润挂钩,以避免因市场变化而非实质经营活动导致有效税率变化或税收优惠转移。简单来说,激励措施必须与产出数量相关,如产量、开采吨数、发电量、减排量等,而非与产出价值金额相关。

SBTI安全港规则通过将QTI影响的税额加回至计算有效税率的分子中(即有效税额),同时也不计入分母(即GloBE所得)来减轻或消除QTI对有效税率的影响。为与GloBE规则保持一致性,企业可选择将符合QTI定义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QRTC)和可市场化转让税收抵免(MTTC)视为QTI范畴,不再同步计入分子和分母,以避免降低有效税率。

需注意,为了确保适用SBTI安全港的税收激励与实质经营高度相关,SBTI安全港设置了加回税额的上限,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该辖区内合格工资成本的5.5%与位于该辖区内合格有形资产折旧/损耗额的5.5%,以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或者

可通过一项为期五年的选择项,以该辖区合格有形资产(不包括土地及其他不可折旧资产)账面价值的1%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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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OECD长期以来在税收抵免方面的态度一致,SBTI安全港规则的设计并不宽松。各项资格要求和额度上限意味着这项规则带来的益处可能更多地流向薪资成本较高、制造业更发达的辖区。

就中国内地而言,根据上述定义,部分普适性税收优惠如研发加计扣除有望符合QTI要求,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西部大开发(886086)等税收优惠,由于并非基于支出或产出,可能无法适用SBTI安全港。因此,建议跨国企业集团对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税务属性进行全面评估,并通过模型评估SBTI安全港带来的税务收益(包括考虑其额度上限)。

此外,SBTI安全港优惠政策最早从2026年开始生效(且需要各辖区完成相关立法流程),跨国企业集团在计算2024年和2025年的支柱二补足税时,仍然无法适用该优惠政策,可能涉及缴纳更多的补足税。

并行方案对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跨国企业的影响

中国内地关于全球最低税立法的计划尚不明确。中国香港方面可以预见,香港政府将通过立法流程将方案内容纳入香港地区支柱二的法规中。

此次并行方案的出台对于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跨国企业的潜在影响总结如下:

注意要点

此次并行方案落实了七国集团于2025年6月达成的共识,也预期将有效避免美国重新启动899条款相关讨论,具有重要意义。

并行体系方面,目前仅美国税制被认定为符合并行体系相关要求,未来是否会有更多辖区(包括中国)被纳入中央记录尚待观察,特别是中国是否会引入QDMTT或CAMT,并实施必要的税制调整以满足并行体系要求,建议企业持续关注相关进展。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自2026年起能够适用并行安全港,跨国企业在2024至2025财年仍须依照GloBE规则履行全部GIR申报义务。此外,该方案并不影响已实施支柱二国家的境内合规要求,其注册登记、申报及缴税截止日期等程序性义务仍须按原规定履行。

简化机制方面,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有效期的延长无疑将减轻跨国企业集团的合规压力。然而一旦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到期,企业需转而适用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尽管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被定位为简化机制,其实际应用仍较为复杂,判定是否符合适用条件需投入较大评估成本。建议跨国企业充分利用过渡期,深入研读政策内容,优化财务报告体系,明确安全港在不同辖区的适用性,为顺利过渡至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做好准备。

税收优惠方面,SBTI安全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税收优惠对辖区有效税率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企业系统性梳理运营所在辖区的税收优惠制度,评估是否具备符合QTI的条件并测算对辖区有效税率的影响。针对中国运营的成员实体,特别是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导致有效税率低于15%的实体,SBTI安全港可能成为其提升有效税率的关键机制。建议企业积极寻求专业税务支持,通过提前测算与规划,充分利用安全港,实现高效、合规的支柱二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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