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爱乐达(300696)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谢鹏、范庆新、刘晓芬、王雁秋、马青凤:
经查,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执行存在缺陷。未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现金盘点,非主营销售业务相关销售台账及对应收款单据登记、管理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收入确认不规范。2022年及2024年部分机加业务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导致2024年多记收入289.77万元。二是存货跌价测试覆盖范围不足。2023年未对存货进行全面减值评估,2024年对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的减值测试覆盖范围不足。三是商誉会计处理不规范。将2024收购希瑞方晓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的溢价部分错误计入无形资产1934.78万元并进行摊销,违反企业合并有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的规定,导致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列报金额有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谢鹏、时任董事长范庆新、总经理刘晓芬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王雁秋、时任财务总监马青凤对任职期间内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谢鹏、范庆新、刘晓芬、王雁秋、马青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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