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财通证券两名员工被监管谈话 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2026-03-17 14:12:20
分享
文章提及标的
财通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7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杨玉在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彭瑜在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原文如下:

关于对杨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玉: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关于对彭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瑜:

经查,你在财通证券(601108)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的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24日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涉企侵权举报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