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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两名自然人被“没一罚二”中性
2026-03-20 07:00:35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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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彭某东两名自然人因操纵市场被“没一罚二”,分别罚没3862.93万元、3762.44万元。

分析人士认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本质是收割散户的欺诈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多起操纵证券市场案被处罚,彰显了证券监管部门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近日,又有两名自然人被罚。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彭某东两名自然人因操纵市场被“没一罚二”,分别罚没3862.93万元、3762.44万元。

分析人士认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本质是收割散户的欺诈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多种手段影响股票价格

近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王某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最终被“没一罚二”,合计罚没3862.93万元。彭某东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54.15万元,按照“没一罚二”,合计罚没3762.44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8月17日至11月4日,王某控制使用7个证券账户,通过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违法所得合计1287.6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行为。

王某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一是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相应违法所得应予扣除。二是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三是本案量罚过重。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一是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二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对此类行为作出处罚符合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当事人通过拉抬股价等方式制造市场活跃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交易,然后反向交易获利,具有操纵故意。三是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市场危害等情况,本案量罚适当。综上,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1号罚单”同样剑指操纵市场

在公布本次操纵市场案之前,中国证监会今年1月公布的2026年“1号罚单”同样也是一起操纵股价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余某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300622)”。操纵周期(883436)超过5年,覆盖1252个交易日。操纵期间,余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300622)”,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调查显示,余某的操纵手段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长达1252个交易日的操纵期间,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其持股数量长期占“博士眼镜(300622)”流通股比例超过10%。二是频繁进行自买自卖,即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

经测算,余某操纵“博士眼镜(300622)”违法所得为5.1亿元。中国证监会最终对余某“没一罚一”,合计罚没约10.2亿元。同时,鉴于余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对余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和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对违法违规“零容忍”

作为中国证监会2026年“1号罚单”,余某被罚没超10亿元以及“双重禁入”措施,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操纵市场是监管的“高压线”,无论时间跨度多长、手段多隐蔽、涉案金额多大,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业内人士表示,操纵市场通过人为操控,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获利离场后,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在识别和打击方面,监管部门已从单只股票监控转向跨股票、跨市场联动监控,有效应对多股操纵,并通过高频交易监测系统,实现对虚假申报等操纵行为的即时发现。

对违法违规“零容忍”仍是监管一贯的态度。中国证监会近日表示,强化监管执法,突出打大、打恶、打重点,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业内专家表示,操纵市场罚单数量和惩罚力度显著增加,是监管力度强化、监管技术提升、法律法规完善和投资者保护意识增强的共同结果。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修订完善,让监管执法有法可依,而罚没金额的提升、禁入措施的强化,有效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了强大的监管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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