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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调整环境污染法律解释,金圆股份直线涨停
2026-03-27 10:48:52
来源:财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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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3月27日,环保板块震荡上涨,金圆股份等多家公司涨停或跟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改决定》,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构成本项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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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及标的
中兰环保--
法尔胜--
ST京蓝--
祥龙电业--
金圆股份--

3月27日,环保板块震荡上涨,锂矿概念叠加环保概念的金圆股份(000546)(000546.SZ)盘中直线拉升涨停,法尔胜(000890)(000890.SZ)、祥龙电业(600769)(600769.SH)此前涨停,中兰环保(300854)(300854.SZ)、ST京蓝(000711)(000711.SZ)等跟涨。

消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构成本项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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