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 Logo
AIME助手
问财助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利空
2026-03-27 16:53:26
分享

当事人:张焕柱,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焕柱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焕柱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焕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筹划收购YD公司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3月29日形成,终止于2024年6月20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张焕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相关交易呈现买入和持有品种单一,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等特征,共计获利112,716.84元。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焕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焕柱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不知悉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无内幕交易故意,无任何证券违法违规记录,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缴纳大额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当事人所述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焕柱违法所得112,716.84元,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3月23日

免责声明: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同花顺观点。同花顺各类信息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如有出入请以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为准。如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花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homeBack返回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与个人信息保护咨询专线:10100571违法和不良信息涉企侵权举报涉算法推荐举报专区涉青少年不良信息举报专区

浙江同花顺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18032105号-4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提供: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书编号:ZX0050)
AIME
举报举报
反馈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