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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规范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类型和裁量指标
2026-04-17 18: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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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梁银妍)中国证监会17日就新起草的《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下称《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则》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并针对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类别,差异化设置了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

证监会表示,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了实现“过罚相当”,有必要细分不同违规类型,差异化设置量罚幅度,精准执法。规则的起草既不增加违规类型,也不改变量罚空间,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具体违规转让证券类型作出细化安排,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规则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将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细分为三大类四小类:

第一大类为“绝对不能减”或“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大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减持、其他违规减持。这一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上两类略低。

第三大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行为人违反证券法,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但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针对四小类别,规则差异化设置了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具体为:

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则明确了五类从轻处罚情节、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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