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普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吉),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郑磊,男。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普吉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上海普吉、郑磊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普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日,上海普吉完成“普吉点金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点金3号”)备案。产品存续期内,上海普吉于2025年2月下旬至2025年5月底,将“点金3号”投资管理职责委托外部人员冀某行使,由其自主投资决策并执行交易操作,上海普吉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交易资料、基金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普吉将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上海普吉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磊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件调查期间,上海普吉、郑磊存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上海普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92.33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郑磊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