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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第一股”再收罚单,时任总经理、董秘:经济困难,无力承受
2026-04-30 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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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

【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30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东时(603377))公告,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ST东时(603377)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万元和1893.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

2024年4月30日,ST东时(603377)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ST东时(603377)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徐雄,时任ST东时(603377)总经理闫文辉,时任ST东时(603377)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红玉富有责任。

随后闫文辉、王红玉提出申辩意见,其中提到,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涉会计差错的途径,无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无主观过错。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备财务专业能力。同时,二人提到,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对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相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构成未勤勉尽责。同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责编:史健|审核:李震|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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