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东方通(即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东方通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正式启动。
据公开信息,2025年11月份,北京证监局对东方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且期间定增募集资金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北京证监局对东方通罚款2.29亿元,对7名责任人合计罚款44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东方通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已于2026年1月22日摘牌退市。此次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东方通案,说明该案进入到民事赔偿阶段。
东方通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再次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法律后果绝不仅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同样不容逃避,投资者保护机制正在持续完善。
公告显示,北京金融法院于3月19日受理吴锐等10名原告共同起诉被东方通、徐少璞等7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锐、林艺洋经10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原告吴锐等10名投资者因被告(东方通)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东方通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10名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13821.63元;判令徐少璞等其他6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7名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经初步审查,北京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据此,北京金融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
公告显示,权利人范围及权利登记期间自2020年4月29日(含)至2025年4月14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5年4月14日收市后仍持有东方通股票(证券代码:300379),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北京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