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中性

2026-05-20 1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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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抵扣办法)是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调整的一份基础性、落地性文件,需要我们深入学习、准确把握、精准执行。这份文件,将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处置及混合途用等事项的进项税额处理,放在一个文件中进行归纳,加之长期资产涉及的进项抵扣,既涉及新资产,又涉及老资产,远比货物、服务复杂,因此造成文件条款前后牵连,有些条款理解困难。15号文发布至今,一直是网络热议的话题。本文站在长期资产进项调整原理的高度,透过15号文的具体条款,力争反映出政策的整体意图、逻辑、方法和实质,以期有助于新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一、为什么的要制定专门的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与货物、服务一次性使用不同,长期资产的使用是一个长期(12个月以上)过程。一段时间可能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另一段时间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指免税、简易计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83434)),还有可能发生混用(即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正是使用的长期性和用途的可变性,使得长期资产的进项抵扣调整与货物、服务相比,更为复杂,需要制定专门的政策。(第一条)

二、抵扣办法要解决的两类进项税额调整问题

长期资产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第五条);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六条)。而在混用时,有些资产可以全额抵扣,使用过程中无需再调整;而有些资产先全额抵扣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按年分期进行调整(第十条、第九条)。比如企业购入一台设备A,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30万元,预计使用5年,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若第1年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第2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第3年、第4年、第5年1-6月用于混合用途,第5年7月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这台机器设备对应的全部130万元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吗?显然不能。简易计税期间、混用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或可能需要)调整,不能抵扣;而第5年7月发生非正常损失,剩余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调整,也不能抵扣。而如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呢?正是抵扣办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概括起来,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调整,包括两类问题:

一是当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处置时,对应进项税额如何调整问题。长期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在三种用途(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和混合用途)之间可能发生转换,也可能发生“非正常性损失”而灭失,还可能因处置而离开企业。当发生上述这些情形时,长期资产在这一时点所对应的剩余进项税额该如何处理呢?正是抵扣办法所要解决的第一类问题。这一问题是长期资产在某一时点(用途变化时、非正常损失时或处置时)对所剩余进项税额的转出、转入问题,是对进项税额的“一次性调整”。比如上述设备A在购进时,130万元的进项已全部抵扣,在第2年年初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若按资产剩余使用时间占总使用时间的比例来对进项税额作区分,则剩余4年所对应进项税额为:130×(4/5)=104万元,需要在第2年年初将此104万元进项税额作一次性转出处理。(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是当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时,对应进项税额如何调整问题。这是抵扣办法需要解决的第二类问题。与第一类问题一次性调整不同的是,混用期间的进项转出,需要按时段(年)逐期计算调整,即政策中的“分期调整”。同时混用期间的调整不是对所有长期资产都适用,符合条件的资产需要在混用期间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全额抵扣后,并不需要调整。比如上述设备A若在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在第3年、第4年、第5年1-7月,每年都需要对当年混用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26万元、26万元、13万元(130÷5、130÷5÷2)中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按规定方法进行计算调整,若设备是在202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则在混用期间无需调整。(第九条、第十条)

三、抵扣办法设定了两类长期资产

抵扣办法将长期资产设定为两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进项税额调整方法。分清两类长期资产的具体范围,极为重要,甚至是理解长期资产进项抵扣办法的关键。抵扣办法对两类资产并未命名,为了便于论述,本文将两类长期资产命名为大额新长期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第一类长期资产:大额新长期资产

具体包括四种:

1.大额新长期资产。大额是指原值超过500万元;新资产是指指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取得,并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第九条第(一)款)

2.大额新老长期资产中的新资产部分。新老长期资产是指老资产且新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老资产是指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长期资产核算。(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上述2,归入1中统称大额新长期资产。

3.税法规定调整年限内,上述1、2类长期资产部分处置后剩余新资产或新资产部分(第二十一条);

4.税法规定调整年限期满后,上述1、2类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增资产部分(第十九条)。

大额新长期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值大于500万元且须有新资产(或新资产部分);二是大额新老长期资产分为新资产部分和老资产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进项调整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三是大额新长期资产发生部分处置,剩余资产原值即使小于500万元,对应剩余新资产、剩余老资产继续适用各自的调整政策(第二十一条);四是税法规定调整年限期满后,上述1、2类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若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新增资产部分,需重新按一项“大额新长期资产”处理(重新按调整年限);若新增值入账价值未超过500万元,按下文“其他长期资产”处理(第十九条)。

第二类长期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是指除大额新长期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具体包括六种:

1.无论原值大小,所有老单项长期资产;

2.新资产且原值未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3.新老资产且改造后原值未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4.新老资产且改造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中的老资产部分;

5.税法规定调整年限内,上述大额新长期资产2部分处置后剩余老资产部分;

6.税法规定调整年限期满后,上述大额新长期资产1、2类又发生资本化改造,且新增入账价值未超过500万元的新增资产部分

四、抵扣办法设定了四种调整进项税额的比例方法

长期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其价值是随着时间,随着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逐渐转移到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等应税对象上,并在产品、服务的销售中逐期形成销项税额。按常理讲,进项税额也应随着时间,随着折旧或摊销,随着货物等的生产销售而逐期确认,与销项税额相匹配并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最终形成当期应纳税额。但这种匹配扣除的方法既复杂,又麻烦,在实践中也无实行的必要。现实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理论和实践政策采取的不是这种匹配的方法,而是“购进扣税法”,即购进税法规定的四类应税对象(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且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进项时,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勾选确认当期一次性进行抵扣。但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调整上,我们又得回到匹配原则上,计算长期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而如何按匹配原则,对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调整呢?抵扣办法规定了以下四种方法:

(一)账面原值占比法

是指用会计账面余额占账面原值的比例,计算进项调整金额。依据抵扣办法,其他长期资产在在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或处置等情形时适用此方法,属于一次性调整。比如上述设备A,若在2025年12月购入,属于老长期资产,则:(1)在2027年1月将设备从一般计税项目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已累计折旧190万元,账面余额为810万元,则此设备的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81%(810/1000)进项税额105.30万元(130×81%)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用于简易计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设备在2028年1月从简易计税改用于混合用途时,已累计折旧金额380万元,账面余额为620万元,则此设备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62%(620/1000)的进项税额80.60万元(130×62%)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用于混合用途时做进项税额转入处理。(3)设备在2030年7月因管理不善被盗发生非正常损失,被盗时已累计折旧金额855万元,账面余额为145万元,则此设备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14.50%(145/1000)的进项税额18.85万元(130×14.50%)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被盗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二)使用时间占比法

是指按剩余未使用年数(月数)占税法规定调整总年限(总月数)的比例,计算进项调整金额。依据抵扣办法,大额新长期资产在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或处置等情形时适用此方法,属于一次性调整。比如上述设备A,若是2026年12月购入,则为新资产且原值超过500万元,为大额新长期资产,若税法规定调整年限为5年(60个月),则:(1)在2028年1月将设备从一般计税项目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剩余未使用月份数为48个月,则此设备的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80%(48/60)进项税额104万元(130×80%)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用于简易计税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设备在2029年1月从简易计税改用于混合用途时,剩余未使用月份数为36个月,则此设备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60%(36/60)的进项税额78万元(130×60.00%)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用于混合用途时做进项税额转入处理。(3)2031年7月因管理不善被盗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剩余未使用月份数为6个月,则此设备全部进项税额130万元中,有10%(6/60)的进项税额13万元(130×10%)还未使用、消耗,需要在被盗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十三条)

大额新长期资产混用期间,用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占调整总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以下简称分期调整基数),也为“使用时间占比法”。比如一栋房产B,由企业自行建造,建造原值3000万元,建造时取得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260万元,2026年12月建造完成转入固定资产核算,为大额新长期资产,税法规定调整年限为20年。2027年1月全部用于生产一般计税货物项目,2027年4月初将一部分面积用于职工食堂,6月底又将一部分面积用于生产免税货物项目,则此房产2027年的混用时间为4-12月共9个月,混合用途期间分期调整基数为9.75万元〔260 ×(9/240)〕。(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账面折旧摊销占比法

是指用于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83434))的折旧、摊销金额占混用期间此项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比例,计算进项调整金额。依据抵扣办法,大额新长期资产混用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调整适用此方法。比如上述房产B在2027年4-12月混用期间的全部折旧金额为100万元,其中生产货物分摊的折旧金额80万元,职工食堂分摊的折旧金额20万元,则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9.75万元中,两项不可抵扣项目的比例为20%(20/100),对应进项税额1.95万元(9.75×20%)不可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销售额、收入占比法

是指按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所对应的销售额、收入占此资产在混用期间总销售额、总收入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调整金额。依据抵扣办法,大额新长期资产在混用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调整适用此方法。比如上述房产B在2027年4-12月生产适用一般计税货物的销售额为300万元,生产适用免税货物的销售额为200万元,无其他对应收入,该房产2027年在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9.75万元,扣除职工食堂需调整进项1.95万元,剩余7.80万元需要进一步作区分。依据销售额、收入占比法,需要进一步调整的比例为40%(200/500),对应进项税额3.12万元(7.80 ×40%),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十四条第(三)款)

上述四种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调整比例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分别与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时间、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等因素联系起来,按照这些因素的占比来确定调整比例,并对需调整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调整。混用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之所以没有采用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销售额、收入占比法”,是因为这两类项目没有销售额(收入),折旧摊销金额是其可按会计数据进行区分的唯一依据。也正因为此原因,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要先进行调整,然后将剩余“分期调整基数”按销售额、收入占比进一步区分调整。

五、抵扣办法对两类长期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范围不同,调整方法也不同

(一)调整范围不同

大额新长期资产,不仅要对用途改变、非正常性损失、处置等进行一次性调整(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而且还要对混用期间的进项税额逐年进行调整(第九条)。而其他长期资产,仅在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处置情形时点等进行一次性调整;在混合用途期间,与旧抵扣政策一样,可全额抵扣,无需调整。(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大额新长期资产在混用期间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调整,是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新旧政策最大的变化。

(二)适用计算方法不同

大额新长期资产,对用途改变、非正常性损失、处置等情形,实质是采用“使用时间占比法”,对需要转入、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一次性调整(第十三条);对混用期间的调整,先采用“使用时间占比法”确定混用期间对应的“分期调整基数”,再采用“账面折旧摊销占比法”确定两类不得抵扣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883434))应调整进项税额,最后采用“销售额、收入占比法”进一步确认三类不得抵扣项目应调整进项税额(第十四条)。

而对于其他长期资产,当发生用途改变、非正常性损失、处置等情形时,采用“账面原值占比法”,对需要转入、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一次性调整。(第十二条)

其他长期资产因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处置等的一次性调整方法,与旧政策基本相同,差异仅为变化当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原统计在长期资产的已使用消耗金额中,而新政策统计在账面余额中(第七条)。而大额新长期资产,变化有二:一是混用期间进项税额须作调整;二是对用途改变、非正常损失、处置等情形的一次性进项税额的调整方法,由原政策的“账面原值占比法”,改变为“使用时间占比法”(第十三条)。对大额新长期资产而言,用途改变等的一次性调整,已与资产原值、资产余额的大小无关,而仅与税法规定的调整年限和资产剩余使用时间有关,应是调整政策在计算上的简化和优化。具体两类资产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见下图:

六、大额新长期资产“使用年限”的计算

税法对大额新长期资产,专门按资产类别规定20年、10年、5年三类调整年限(第十七条),并对使用时间的计算作出专门规定。使用年限计算,是大额新长期资产在用途改变等一次性调整结转比例时的直接依据(第十三条,使用时间占比法),因此如何准确计算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起算时间

规定年限的起算时间从成为大额新长期资产后会计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比如某设备,2026年2月份取得且为大额新长期资产,2026年3月开始折旧,税法“规定年限”从2026年3月起算。再比如某老房产C第一次新资本化改造后房产原值为450万元,仍属于其他长期资产,应按其他长期资产的政策调整。若此房产C在2030年1月转入在建工程进行了第二次资本化改造,改造后原值为600万元,超过500万元,成为大额新长期资产。假如此房产在2030年7月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2030年8月开始折旧,则2030年8月为成为大额新长期资产的后首次折旧,税法规定年限应从2030年8月起算(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若此房产C在2040年1月转入在建工程进行第三次资本化改造,在2040年7月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因为是在调整年限内的又一次资本化改造,则规定年限的起算时间仍为首次折旧或摊销的月份,即2030年8月,而不是2040年8月(第十七条第三款)。

若此房产C在2055年1月转入在建工程进行第四次资本化改造,在2055年7月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从2055年8月计提折旧。由于此房产使用年限已超过税法规定调整年限20年,如果新增改造支出超过500万元,则按一项新的大额新长期资产进行进项税额调整处理(即从2055年8月起重新按20年调整年限进行进项调整);如果新增改造支出未超过500万元,则按其他长期资产政策进行进项调整(即按账面原值占比法进行一次性调整,且混用不调整)。(第十九条)

(二)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或处置当月的一次性调整,当月的月份数应计入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还是计入剩余月份数

政策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但依据政策的第七条、第八条与第十三条的逻辑关系,当月应计入剩余月数,而不是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

(三)资本化改造期间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也应停止计算使用年限

大额新长期资产按会计规定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也应停止计算使用年限,待会计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再继续计算。比如上述房产C在2040年1-7月的资本化改造期间,2-7月停止计提折旧,则使用年限的计算不应包括此段时间。(第十八条)

(四)实际使用年限短于税法规定调整年限

如果大额新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进项税额和当年混用期间的“分期调整基数”合并,并按混用期间的调整政策进行调整。此外,第十六规定让我们似乎感到,若大额新长期资产在处置、非正常损失、无法使用当月的所属的申报期就应对混用期间进项进行调整申报,而无需等到年底再调整申报。(第十六条)

七、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抵扣办法适用的前提

1.抵扣办法仅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一条)

2.长期资产取得时,均须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抵扣的票据(第四条)。

若未取得合规票据,不得抵扣,也就不存在调整;后期在取得合规票据后应按照抵扣办法追溯计算,在取得票据当年一并调整申报。(第二十二条)

(二)长期资产的范围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881153)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881153)项目。(第二条)

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是新旧政策又一重要变化。这意味着对租入的长期资产,需要按服务、货物的进项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三)用途改变、处置、非正常性损失等一次性调整的具体情形

1.用途改变

无论是其他长期资产,还是大额新长期资产,无论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混用,由于购进(或转换时)对应的进项均可全额抵扣,只是大额新长期资产在混用期间需要按年对不得抵扣项目的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第九条、第十条)。因此当长期资产在“专用一般计税项目”和“混用项目”之间发生变化时,在转换时点无需进行进项税额的一次性调整。用途发生转换需要调整的仅指“专用一般计税项目或混用项目”与“专用五类不得抵扣项目”之间的转换。(第七条、第八条)

2.处置

长期资产处置且适用一般计税时,处置前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时,在处置时点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调整;若处置前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混用项目,则处置时无需调整。(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长期资产处置且适用简易计税时,依据财税2026年10号文的相关规定,长期资产要么无合规进项凭证可抵,要么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也就无需调整。(第二十条)

3.非正常性损失

长期资产在用于一般计税时或混合用途时,发生非正常损失,才需要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若长期资产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时,发生非正常损失,则无需调整。(第七条、第八条)

(四)会计核算要求

抵扣办法中的一些数据为会计核算数据,一些处理需要按会计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长期资产的会计核算上,须符合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1.取得长期资产的核算(包括账面确认时间和开始折旧摊销时间)(第九条);2.资本化改造的核算(第十一条);3.折旧和摊销的核算(第十二条);4.部分处置的核算(第二十一条)等。

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对于其他长期资产原值和折旧摊销的影响。依据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长期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调整,需对长期资产的原值进行调整,进而对后续折旧或摊销的会计核算,对其他长期资产下一次进项税额的一次性调整的结转比例和结转金额造成影响。而对大额新长期资产而言,对原值也可能造成影响,但因调整已与账面原值无关,对进项调整的计算无影响。二是对大额新老长期资产,既包括大额新长期资产部分,又包括其他长期资产部分。改造后,其他长期资产部分的原值将发生变化(老资产部分因折旧摊销、计提减值准备、改造替换部件等因素将造成原值减少),对后续的折旧和摊销造成影响,进而对此部分老资产的余额造成影响,对老资产的调整金额也会造成影响(第十一条)。

(五)日常管理要求

抵扣办法对长期资产抵扣的日常管理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对抵扣凭证的管理提出要求,要求归集、记录和归档;二是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用票业务管理”模块中已增加子模块“长期资产及票关联确认表”,企业已可将长期资产发票与对应资产作关联操作,说明新政策在票据管理上已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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