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及3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涉仲裁信息披露违规

2026-05-26 17:57:23
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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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5月26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华能源(00222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处理。

经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002221)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东华能源(002221)价值约8.02亿元的财产,次日东华能源(002221)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002221)(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应价值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仲裁事项,直至2026年4月才补充披露该情况。

东华能源(002221)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任期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相关规章中关于高管履职责任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002221)、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东华能源(002221)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管需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相关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若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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