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披重大诉讼超10%净资产!国晟科技及三名高管收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2026-06-15 18:30:58
来源:财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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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

问财摘要

1、国晟科技因未完整披露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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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晟科技--

6月15日,国晟科技(603778)(603778.SH)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108号)。

根据警示函内容,国晟科技(603778)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2026年4月24日国晟科技(603778)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包含在内,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同时,该笔诉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公司迟至2026年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国晟科技(603778)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君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晟科技(603778)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晟科技(603778)及相关人员表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同时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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