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桂”商标获驰名商标保护,品牌维权能力再升级

2026-07-06 17:14:41
作者: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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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亚宝药业(600351)集团注册的“丁桂”商标(第3248395号、第10831473号)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首次获得跨类别保护。

2003年,亚宝药业(600351)获准注册第5类第3248395号“丁桂”商标,核定使用在“片剂;贴剂;膏剂”商品上。2013年,获准注册第5类第10831473号“丁桂”商标,核定使用在“人用药;医用制剂;原料药(884143)”等商品上。作为亚宝药业(600351)儿童药统领品牌,“丁桂”商标自2003年获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品牌积淀深厚,先后于2007、2011、2015年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也是亚宝药业(600351)核心商标之一。

长期以来,亚宝药业(600351)持续开展商标维权工作,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手段,成功打击掉诸多仿冒商标,以维护“丁桂”商标的纯洁度和美誉度。但普通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无法实现跨类保护;而在商标纠纷中符合法定条件、经行政或司法途径确认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条件的商标,可享受跨类别保护及反淡化保护等待遇,保护范围不限于注册类别。

为进一步打击摹仿和侵权,2023年9月,亚宝药业(600351)针对某摹仿商标(第10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高于认定标准的证据材料,申请认定“丁桂”商标为驰名商标。历经3年多努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5)京73行初4052号】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行终2254号】先后两审均认定“丁桂”商标在该摹仿商标注册前已具备驰名商标法定认定条件,构成驰名商标,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摹仿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亚宝药业(600351)注册的“亚宝”商标已于2006年、2013年分别在行政和司法途径中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此次,“丁桂”商标依法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是亚宝药业(600351)儿童药核心品牌知识产权保护(885791)的重要里程碑。

2027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正式施行,亚宝药业(600351)将以此为契机,深耕商标培育、运营和依法维权工作,持续夯实品牌内在价值,切实维护自身及消费(883434)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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