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操纵股票,获利1.57亿,被罚没6.27亿

2026-07-17 21:07:55
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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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操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内,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1.57亿元。

证监会决定,没收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以4.7亿元罚款。

共计获利1.57亿元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内,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1.57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辩称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证监会:不予采纳

在听证过程中,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提出不构成共同操纵、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

综上,证监会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监会决定,没收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以4.7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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