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一股份60亿元天价离婚带来的疑问:一致行动与减持承诺可撤销吗?

2026-07-21 23:05:00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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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科创板“国产探针卡第一股”强一股份的实控人周明与配偶蒋春兰办理离婚手续,将其持有的占总股本10.86%的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市值接近60亿元。此次分割配套了长达十年的一致行动协议,并叠加了额外的减持约束承诺,引发市场关注。 2、强一股份成立于2015年,是国内领先的半导体探针卡企业,客户覆盖国内主流晶圆厂和封测厂。 3、周明与蒋春兰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还签署了有效期长达十年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蒋春兰在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中,均无条件与周明保持一致行动,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此外,女方额外作出锁定期届满后五年内每年最多减持100万股的承诺。 4、一致行动协议和减持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撤销性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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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上市才两百天的科创板“国产探针卡第一股”强一股份(688809)688809.SH)发布公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周明与配偶蒋春兰办理离婚手续,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占总股本10.86%的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按当日收盘价测算该部分股份市值接近60亿元,成为2026年以来A股市场规模最高的实控人离婚股权分割案例。

与过往多数实控人婚变案例不同,本次分割配套了长达十年的一致行动协议,并叠加了额外的减持约束承诺。但新的疑问随之而来,一致行动协议可以被反悔或撤销吗?减持约束承诺的有效性又是怎样的?

十年期超长协议:A股实控人婚变配套安排中实属少见

强一股份(688809)成立于2015年,总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是国内领先的半导体(881121)探针卡企业,专注于晶圆测试核心硬件探针卡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探针卡是半导体(881121)晶圆测试环节的关键耗材,直接影响芯片测试的良率和效率,技术壁垒极高,长期被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企业垄断。强一股份(688809)是全球前十大探针卡企业中唯一的中国大陆厂商,也是国内唯一实现MEMS探针卡规模化量产的企业。公司客户覆盖国内主流晶圆厂和封测厂,发行阶段获得华为哈勃、元禾璞华、丰年资本等数十家知名产业资本与财务机构重仓入股。2025年12月30日,公司正式登陆科创板,发行价85.09元/股,按照7月21日429.61元的收盘价计算,强一股份(688809)股价较发行价累计涨幅超过400%。实控人此时办理离婚并分割大额股权,确实令市场上出现了质疑声。

根据强一股份(688809)的公告内容,本次股权分割涉及周明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合计1406.9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86%,将全部过户至蒋春兰名下。本次分割完成后,周明仍持有公司10.86%的股份,加上通过其他持股平台控制的表决权,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强一股份(688809)表示,本次股权分割系离婚财产分割的正常安排,双方已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对于市场普遍关心的减持预期问题,强一股份(688809)在公告中表示,双方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周明在公司上市时所作出的与减持有关的承诺,对蒋春兰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

此外,周明与蒋春兰女士本次新增部分承诺。双方承诺,两人离婚后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监管指引第15号》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周明本人及蒋春兰女士在周明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周明与蒋春兰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还签署了有效期长达十年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蒋春兰在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中,均无条件与周明保持一致行动,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从A股过往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的案例来看,多数同类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通常设置为3—5年,以覆盖股份基础限售期为主,本次直接约定10年有效期的安排较为罕见。这一设计不仅完全覆盖了公司首发前股份36个月的法定限售周期(883436),还进一步将表决权锁定周期(883436)向后延伸了7年,在保障公司控制权短期稳定的基础上,试图为企业后续长期经营决策的连贯性筑牢基础。同时公告同步披露,女方额外作出锁定期届满后五年内每年最多减持100万股的承诺,进一步拉长了大额股权逐步流通的时间周期(883436)

协议与承诺是否可撤销违背?

单从一致行动协议与减持承诺的文本内容来看,强一股份(688809)的此次安排诚意满满。但A股市场中,违背一致行动协议或减持承诺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近来颇引关注的奥精医疗(688613)罢免案里,就有违背此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节。今年初,南山铝业(600219)也出现了违背减持承诺进行减持的情况。

那么,强一股份会出现类似情况吗?

“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就是一份合同,只要是合同,实践中就存在违约的可能。”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对《华夏时报》记者说。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撤销一致行动协议的概率并不大。“这份协议是为期十年的合同,受《民法典》约束,只有极少数法定理由,比如能证明是被胁迫、欺诈签的,或者内容显失公平,才有可能无效或撤销,更重要的是,协议公告后就成了对资本市场的公开承诺。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承诺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豁免承诺。如果去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会立刻引来交易所问询,甚至在诉讼期间其表决权都可能被限制。”刘鹏说。

而对于减持承诺事宜,刘鹏建议公司可以去申请办理限售登记。“像这种离婚分股、为稳定控制权和控制减持节奏的约定,可以去中国结算把对应的股份属性设定为‘承诺限售’。一旦设定,系统会直接按年解锁可出售的额度。”他说。

“一致行动协议本质上属于典型的委托合同,是股东对自身所持股份表决权作出协同安排的约定。从法律规则来看,《民法典》虽然赋予委托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若协议已经明确作出‘除全体各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协议’的限制约定,当事人能否直接行使任意解除权仍存在较大争议。”康德顾问团法律专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通常情况下,仅当出现“各方无法实际落地一致行动安排、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协议丧失存续基础、一方股权架构出现重大调整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这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情形时,协议才有可能被依法解除。而如果任何一方无视协议约定擅自单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都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股份解禁实操流程来看,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锁定,中国结算只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股东个人无法直接办理。若上市公司认定股东减持计划不符合自身承诺的解禁、减持条件,有权拒绝配合办理解禁手续,股份解禁流程将无法启动。”对于解禁承诺的事宜,陈元如是表示。

减持承诺做出后,蒋春兰的股份是根本无法卖出,还是可以卖出但是要受到处罚?对于这个问题,强一股份(688809)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给《华夏时报》记者的答复是“这个我们得查下。”对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可能被撤销的问题,工作人员的答复同样是“我们得查下”。但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强调,既然已经承诺了,如果违约影响会很大。而且,蒋春兰之前并未在上市公司任职过,并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

本次强一股份(688809)的婚变股权分割方案,通过“财产收益权与表决权分离”的设计,在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同时,最大限度规避了短期控制权动荡的风险,也为A股科创类上市企业处理同类事件提供了新的参考样本。但长达十年的周期(883436)跨度中,后续各方的履约意愿、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潜在变量,仍将是后续资本市场长期关注的核心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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