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知惠·微课堂】开讲啦!第10期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面修订,一文读懂核心变化

2026-08-12 2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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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版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办法》共计六章、24条,体现了从“普惠加速”向“精准扶持高质量专利”的深刻转变。 2、适用条件:领域更宽,要求更高;审查范围:发明设限,无效扩增;程序规则:期限缩短,材料优化,费用透明;新增约束:负面清单,监管加码,信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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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知惠.微课堂

开讲啦!

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7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八十五号令公布,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版同时废止。修改后的《办法》共计六章、24条,体现了从“普惠加速”向“精准扶持高质量专利”的深刻转变。本期微课堂带你读懂《办法》修订要点,规范用好专利优先审查通道。

一、适用条件:领域更宽,要求更高

产业覆盖面扩大。2017版第三条列举了具体的八大产业,《办法》第五条修改为“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结合新形势调整适用条件,突出国家需求。

质量要求提高。《办法》第五条首次要求专利申请须“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产业化方面的要求也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调整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

二、审查范围:发明设限,无效扩增

发明专利申请增设限制。《办法》第四条明确,发明专利申请须“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情形大幅扩展。《办法》第六条将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情形扩展为四种,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最新修改衔接。

三、程序规则:期限缩短,材料优化,费用透明

发明专利答复期限减半。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从2个月缩短至1个月。超期答复或请求延长答复期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

材料要求放宽。“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的要求,从2017版的“应当提交”调整为“可以提交”,减轻申请人的材料准备负担。

费用明确不额外收取。《办法》第十二条首次明文规定“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四、新增约束:负面清单,监管加码,信用门槛

首次明确负面清单。2017版未设置不予优先审查的专门条款,《办法》第八条首次明确四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从源头防止制度被滥用。

全新设立监管专章。《办法》新增“监督管理”专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以独立章节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首次提出代理机构信用门槛。《办法》第七条首次要求代理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将信用资质前置为代理机构参与优先审查业务的必要条件。

希望通过本期学习,大家能够对照《办法》判断自身适用条件,把握申请时机,选对代理机构,让优先审查成为技术成果转化的有效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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