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6次,违法所得合计81,587,643.44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12次。
2026年7月,监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方某军违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处以93,587,643.44元的罚款。
【监管小贴士】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剖析】
本案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个人多账户坐庄操纵市场的典型违法案件。方某军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通过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封涨停拉抬股价,人为制造价格和交易量虚假信号,严重扰乱市场定价机制,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表明,操纵市场行为无论手法如何隐蔽、账户如何分散,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大数据分析、交易流水穿透等技术手段精准锁定、一查到底。202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强化“零容忍”监管信号,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各市场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合规交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资金、持股等优势实施操纵行为。上市公司应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异常交易监测,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线索排查;中小投资者应远离“跟庄”“炒短线”等投机心态,树立价值投资理念。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方某军,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某军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方某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方某军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封涨停等方式操纵多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操纵市场行为有6次,违法所得合计81,587,643.44元;单次无违法所得的操纵市场行为有12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FITB)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方某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于方某军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6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处以81,587,643.44元的罚款。
二、对于方某军单次无违法所得的12次违法行为,对方某军处以12,00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方某军没收违法所得81,587,643.44元,并处以93,587,643.44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