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股票期权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分公司未告知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分公司。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是你分公司未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违反了《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