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405,被证监会立案!

2026-08-22 09:19:50
作者: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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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希通讯被证监会立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8月21日晚间,海希通讯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原因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同一天,海希通讯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海希通讯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截至8月21日收盘,海希通讯股价报18.43元/股,跌幅达0.75%,总市值为25.15亿元。截至今年3月31日,海希通讯的股东人数达5458户。

监管查明海希通讯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是海希通讯在2023年和2024年为其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材料款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同时,海希通讯未及时审议披露上述事项,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信息。

上海证监局认为,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海希通讯在2024年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截至2024年年末,海希通讯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

上述事项导致海希通讯202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海希通讯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850101)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180.63万元,但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报中披露。

同时,海希通讯与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359.76万元,但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的规定。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是海希通讯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达1980万元。

2024年4月、12月,海希通讯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达4147.04万元。

海希通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海希通讯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海希通讯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小刚任海希通讯董事长、李春友任海希通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闵书晗任海希通讯财务总监,对海希通讯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糜青时任海希通讯监事会主席,参与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850101)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网银盾等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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