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岚,女。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岚操纵“奥联电子(300585)”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操纵“奥联电子(300585)”,陈岚明知前述事项,仍根据陈某指示,向王某辉、杜某峰等人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提供资金共计150,500,000.00元,陈岚本人未实际获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裁判文书、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岚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院已追缴账户组违法所得、陈岚未实际获利等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岚处以60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