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近5年的专利纠纷迎来终审结果。
9月18日晚,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03029.SH,下称“天鹅股份(603029)”)公告披露,公司9月17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美国迪尔(DE)公司针对天鹅股份(603029)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天鹅”)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最高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次案件涉案金额达到2000万元。
回溯来看,这起诉讼始于2022年。2022年1月5日,天鹅股份(603029)及新疆天鹅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美国迪尔(DE)公司以天鹅股份(603029)生产的三行、六行打包采棉机产品侵害其ZL200410085674.2号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迪尔(DE)公司当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天鹅股份(603029)随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于2023年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乌鲁木齐中院继续审理。
2023年3月,天鹅股份(603029)向乌鲁木齐中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乌鲁木齐中院随后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案件在2025年出现新的变化。
天鹅股份(603029)公告显示,2025年12月,美国迪尔(DE)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公司及新疆天鹅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由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不过,同月31日,乌鲁木齐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迪尔(DE)公司的起诉。迪尔(DE)公司对此并不服。
2026年4月1日,天鹅股份(603029)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迪尔(DE)公司就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如今,案件迎来终局。
天鹅股份(603029)在最新公告中披露,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迪尔(DE)公司起诉的结论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于此次终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天鹅股份(603029)明确表示,“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资料显示,天鹅股份(603029)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主要从事棉花加工机械成套设备、收获机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控股股东为山东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