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远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胡远生内幕交易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300125)或ST聆达)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远生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胡远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5年3月28日,聆达股份(300125)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聆达股份(300125)重整投资协议之产业投资协议》《聆达股份(300125)重整投资协议之财务投资协议》,当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5年2月26日形成,于2025年3月28日公开。
二、内幕交易情况
胡远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频繁,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5年3月26日、3月27日合计买入“ST聆达”25.80万股,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胡远生买入金额合计2,093,960.00元,获利347,071.2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聆达股份(300125)公告、董事会决议、《重整投资协议》《可行性报告》、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胡远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胡远生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联络接触系沟通正常经营事务;交易“ST聆达”股票具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案件未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违法所得计算不准确;《聆达股份(300125)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表》上登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晚于主要联络接触的大部分时间。
综上,胡远生申请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胡远生违法所得347,071.22元,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