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点位一
单位名称:巴中XX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巴中经开区
问题隐患:该公司职工食堂在用杂物电梯(曳引机出厂编号:36141),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构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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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TSG T7001 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2、2.1条款;属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4.1c)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整改要求:立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设备运行、就地封存,依法立案查处;务必经检验验收合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隐患点位二:
充装单位名称:巴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设备地址:巴中经开区
问题隐患:经查,该单位3台在用叉车(使用登记证号:车11川S00146(22)、车11川S00147(22)、车11川S00005(18))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是叉车手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不具备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不符合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2.5.4.1(3)条的要求。二是3台叉车的驻车制动失效,不符合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2.5.4.1(3)条和附件C3.5.1条的要求。三是车11川S00146(22)叉车左侧制动灯为黄色,不能有效指示信号,违反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第2.5.6.2(1)条和附件C2.1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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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依据:上述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TSG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相关要求,符合GB45067-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4.10(C)条重大隐患判定情形,属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已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涉事叉车立即停用、就地封存,要求2026年10月15日前对照规程标准全面完成隐患整改、彻底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经核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