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首例!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获附条件批准

2026-10-13 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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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并提出了6项限制性条件。该交易是中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2、分众传媒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潮传媒90.02%的股权,交易对价约为77.94亿元。 3、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交易可能会减少竞争,因此要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遵守6项限制性条件,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保持服务水平、公平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放弃已订立的独家条款相关权利、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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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94亿元交易过关,市场监管总局提出6项限制,涉及价格、独家条款和服务水平
  • □ 金融投资报记者苏竹青

    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002027)(002027)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该案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9月23日,分众传媒(002027)发布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JD)、百度(BIDU)在线等45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新潮传媒90.02%的股权,对应的交易对价约为77.94亿元。

    据了解,分众传媒(002027)以一二线城市商务楼宇场景为业务核心,居于行业主导地位;新潮传媒则聚焦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社区场景。2024年,分众传媒(002027)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市场份额为50%至55%(排名第一),新潮传媒的市场份额为5%至10%(排名第二)。集中后,实体的合计市场份额为55%至60%。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分众传媒(002027)于2026年9月18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遵守6项限制性条件。

    具体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的分众传媒(002027)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拒绝向客户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限制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放弃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相关权利,对于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承诺方案可有效减少本集中导致的竞争影响,能够保障下游广告主和消费(883434)者利益,维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于10月9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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