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6-41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好

2026-10-13 04: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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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摘要

1、国机汽车发布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现金红利为0.042元。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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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2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3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经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7,456,8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473,189.4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对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399975)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7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885520)”),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78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战略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8825988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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